2010年12月18日 星期六

高雄大學6000元事件聲明紀錄

【第一版】-- 2010/12/14 13:30 前 版本 (該聲明已刪)

有關12 月14 日蘋果日報A1 版所刊載之本系畢業校友潘同學之事件,本系為以下幾點澄清說明:

一、本系自創設以來對於學生之教育,除法學專業領域傳授外,亦相當重視學生之品格教育,並開設有相關之法律倫理關懷課程。

二、經本系與潘同學聯繫,潘同學表示蘋果日報之報導內容有所偏頗。由於潘同學本身係動物保護社之前任社長,雖現已畢業,但仍經常返校從事動物保護之相關工作。潘同學表示,其係請求對方將該款項捐給動物保護社,該請求為在場之警察瞭解並獲婦人同意,且當場開立收據,由李姓婦人直接捐款6000 元給動物保護社,做為流浪動物結紮之用,並非飽入私囊。

三、事實上,今年九月份凡那比風災時,本系師生二十餘人係本校唯一組成凡那比颱風清掃志工隊,協助校園環境災後復原工作的團體,此可為本系法學教育兼顧品德教育之佐證。(請參照本系網頁http://www2.nuk.edu.tw/fl/01_news/news-ty.htm)

四、本事件純係偶發的個案,發生本事件對社會大眾造成困擾,本系在此致上最深歉意。爾後,本系當更加警惕並強化倫理品德教育之課程,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財經法律學系系主任張麗卿教授暨全體師生敬上


【第二版】-- 2010/12/14 13:30 後 版本 (此聲明也被刪)

有關12 月14 日蘋果日報A1 版所刊載之本系畢業校友潘同學事件,本系之澄清說明:

一、本系自創設以來對於學生之教育,除法學專業領域傳授外,亦相當重視學生之品格教育,並開設有相關之法律倫理關懷課程。

二、經本系與潘校友聯繫,潘校友表示蘋果日報之報導內容有所偏頗。事件發生係她與本校法律系蔡依寧校友,在自家附近公園幫助流浪動物時,撿拾到李姓婦人之皮夾,然後兩位畢業校友留在原地等候李姓婦人,並至警局處理。李姓婦人在電話中表示願包紅包給兩位校友,兩位校友堅持不要,並說該紅包只要捐給創世基金會或慈善團體。後因兩位均為本校動物保護社之社員,潘校友更是兩任動保社社長,雖現已畢業,但仍經常返校從事動物保護之相關工作。潘校友表示,她們是請求對方將該款項捐給動物保護社,過程中口氣上可能太過於急躁,不過,該請求為在場之警察瞭解並獲婦人同意,且當天開立收據,由李姓婦人直接捐款6000元給動物保護社,做為流浪動物結紮之用,兩位校友沒想到竟發生這麼大的誤解。

三、事實上,今年九月份凡那比風災時,本院師生六十餘人係本校唯一組成凡那比颱風清掃志工隊,協助校園環境災後復原工作的團體,此可為本系法學教育兼顧品德教育之佐證。(請參照網頁http://www2.nuk.edu.tw/lawyuan/lawyuan/Volunteerslist.html)

四、本事件純係偶發的個案,發生本事件對社會大眾造成困擾,本系在此致上最深歉意。爾後,本系當更加警惕並強化倫理品德教育之課程,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財經法律學系系主任張麗卿教授暨全體師生敬上


【第三版】校方聲明版

針對今(14)日媒體報導,有關本校財經法律學系潘姓畢業校友拾遺並索取三成報酬金行為乙事,本校聲明如下:

1.據悉本案李姓婦人表示願包紅包感謝本校潘姓校友,惟潘姓校友堅持不收,並表示紅包可捐給創世基金會或慈善團體。該校友為本校動物保護社前社長,表示於李姓婦人同意下,以李姓婦人名義,將該紅包捐給本校動物保護社。

2.本校法學院必修專業課程外,一向強調品格教育並重視倫理關懷,其他各院學生則開設「法律倫理」、「法律與人生」等核心通識教育課程,藉此要求學生除須具備領域專業素養外,也應培養正確的人生觀、道德感及同理心。

3.潘姓畢業校友個人行為,雖基於良善本意,但顯與社會期許有所落差,並造成負面觀感,本校除表達遺憾也深切檢討,未來類似案例將加強宣導外,並協同導師增加對學生品格與道德教育。

4.該事件對本校校譽影響甚鉅,尤其媒體若干報導未見全貌,造成外界誤解本校偏袒校友之印象,對本校師生造成極大困擾。為正視聽,校長指示成立專案小組,於今日下午北上,前往案發地點、土城廣福派出所與潘姓畢業校友會合,了解並釐清整起事件經過,以儘早對外說明真相。

5.此次受款學生社團、動物保護社自成立以來便長期接受校內外捐款,作為救助動物及以結紮方式減少校內流浪狗數量,因此次捐款來源社會評價不一,造成社員承受莫大壓力,社員開會後決定,今日下午已至右昌郵局以現金袋方式,退還捐款至原受理的土城廣福派出所。


【第四版】 潘姓畢業校友事件 後續處理校方聲明
2010-12-24

針對99年12月14日媒體報導,有關本校財經法律學系潘姓畢業校友拾遺並索取三成報酬金行為乙事,本校聲明如下:

1.本校專案小組於99年12月15日前往土城廣福派出所,該所承辦員警因請假,失主李姓婦人則多次聯絡未果。專案小組僅就潘姓校友部份取得說法並觀看派出所錄影畫面,因專案小組並無相關調查權,實無法了解全案原貌。

2.本案潘姓校友業於99年6月自本校畢業,其拾獲遺失物,索取三成報酬金,行為雖屬於法有據(民法第805條),惟仍不符社會期待,未來類此個案,建議宜以高道德標準為主要考量,審慎思考是否行使本項請求及留置權。

3.本次事件之所以引發爭議,乃在於行為於法有據,惟社會觀感評價不佳。本校既屬教育單位,除學生專業素養外,未來將更加強倫理及道德教育,內化成為教育核心及內涵。

4.有關本校動物保護社寄回潘姓校友6,000元捐款至土城廣福派出所,業由該所退回至本校,本校將依程序通知動物保護社領件並協助後續處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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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唉 ~ 誠意不足, 未解社會疑惑... 只憑學生反覆及不合邏輯之說詞發聲明. 這種教育...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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